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系崔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艳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系崔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艳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系崔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亚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建平县。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海容,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任丘市裕华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某、崔某某、崔艳飞、崔艳松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07)任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范秉华
审判员 孙世刚
书记员: 尤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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