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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大虎。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515号花城商业广场201室。
崔某某与冯大虎、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崔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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