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
孙淑芬
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孙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古冶区林西粮市。
委托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孙淑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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