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胡律学(一般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张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鄂0102财保38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某、张杰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同鑫花园.景某8栋1单元2层1室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崔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某、张杰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同鑫花园.景福苑8栋1单元2层1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冯海
书记员: 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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