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三成,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烟晓会,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三成与被告烟晓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崔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20000元。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同在灵寿县城西府小区购有住房,原告住四楼,被告购买的是同一单元六楼,2017年5月7日被告家的自来水管发生崩裂,导致大量的自来水流入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家中的床、鞋柜、部分电器、墙壁等损坏,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2万余元。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烟晓会并非灵寿县西府小区2号楼一单元602室的房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三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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