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万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沧州新华区。
崔万江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崔万江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万江撤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
审判员 谢荣坤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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