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李军建(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107676-1。
法定代表人王国瑞,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0085977-2。
法定代表人李大海,董事长。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建,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赵鹏壮
审判员:徐超
书记员: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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