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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李军建(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107676-1。
法定代表人王国瑞,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0085977-2。
法定代表人李大海,董事长。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建,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赵鹏壮
审判员:徐超

书记员: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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