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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1965年11月20出生,现住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崔某某与赵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书记员:杨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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