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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赵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1965年11月20出生,现住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崔某某与赵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书记员:杨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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