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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诉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
鲁××(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牛××

民事裁定书
(2013)永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崔××,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养马庄乡徐官营村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鲁××,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男,汉族,40岁,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罗家营村人,现住本村。


本院受理原告崔××诉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永清县龙虎庄乡罗家营村无“牛××”此人,原告所诉被告牛××主体有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崔××诉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永清县龙虎庄乡罗家营村无“牛××”此人,原告所诉被告牛××主体有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审判长:穆乃效

书记员: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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