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鲁××(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牛××
民事裁定书
(2013)永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崔××,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养马庄乡徐官营村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鲁××,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男,汉族,40岁,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罗家营村人,现住本村。
本院受理原告崔××诉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永清县龙虎庄乡罗家营村无“牛××”此人,原告所诉被告牛××主体有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崔××诉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永清县龙虎庄乡罗家营村无“牛××”此人,原告所诉被告牛××主体有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审判长:穆乃效
书记员: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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