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阳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迎宾大道一马建材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原告崇阳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汪其学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阳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崇阳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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