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阳县青山水库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7757680-X。
住所地:崇阳县青山镇水库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程跃进,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崇阳县青山水库管理局诉被告程跃进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于由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我们认为,原崇阳县青山水电公司于2005年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崇阳县青山水库管理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骆学斌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人民陪审员 张继房
书记员: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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