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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福至物业有限公司与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陈朝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崇阳县福至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
经营者:徐正球。
被告:陈朝阳,成年,湖北省崇阳县人,联系地址:崇阳县。
被告:沈俊青,成年,湖北省崇阳县人,联系地址:崇阳县。
被告:徐正球,成年,湖北省崇阳县人,联系地址:崇阳县。
被告:王建勋,成年,湖北省崇阳县人,联系地址:崇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阳县福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陈朝阳、沈俊青、徐正球、王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阳县福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未查清被告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陈朝阳、沈俊青、徐正球、王建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福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陈朝阳、沈俊青、徐正球、王建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崇阳县福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元旦

书记员:黄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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