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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拓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崇阳县拓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电力大道E6楼7F。
法定代表人:黎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申请人:杨鸿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申请人:陈旺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申请人崇阳县拓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某某、杨鸿雁、陈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阳县拓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崇阳县拓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志雄
人民陪审员 蔡阳峰
人民陪审员 王蓓

书记员: 但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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