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343号。
法定代表人:程楚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会明,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揭会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计3693元,由原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艳辉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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