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艳辉
书记员:郭剑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