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四季花城。
法定代表人:崔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新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学斌
书记员:付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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