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城北新区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崔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边锋网吧。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四季花城。
投资人:余德光。
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崇阳县边锋网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望良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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