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城北新区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崔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继池 人民陪审员 张继房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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