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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与佘某某、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城北新区金三角。
法定代表人:崔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某某,××族。
被告:王某某。

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佘某某、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崇阳县四季花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望良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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