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与曾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打鼓墩路30号。
负责人:陈振雄,该破产清算小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与被告曾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负担。

审判员  骆学斌

书记员:付小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