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某某,女。
被告:叶某某,男。
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与被告冷某某、被告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崇阳县卫生材料厂破产清算小组负担。
审判员 程天华
书记员:付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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