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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与崇阳县白霓镇堰下村四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庞志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崇阳县白霓镇堰下村四组

原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辉、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白霓镇堰下村四组。
原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崇阳县白霓镇堰下村四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
原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李志雄
审判员:骆学斌
审判员:曾蒲生

书记员:饶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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