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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融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雷克利达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崇融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卜栋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梅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克利达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
  原告崇融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雷克利达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融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赵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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