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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矿区新市区焦师某烩面馆、石某等与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峰峰矿区新市区焦师某烩面馆,经营者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景,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景,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绪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景,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海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峰峰矿区新市区焦师某烩面馆、石某、张绪彪与被告焦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峰峰矿区新市区焦师某烩面馆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峰峰矿区新市区焦师某烩面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峰峰矿区新市区焦师某烩面馆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俊英

书记员: 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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