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
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正阳
原告岳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城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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