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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岳某康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逢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50岁,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北港卫生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康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影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岳某康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波
书记员: 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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