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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金国与黄某某房地产管理局、岳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岳金国
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房地产管理局
刘乘航(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
岳某某
岳定君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金国,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南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乘航,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定君,蕲春县财政局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岳金国为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房地产管理局、岳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焱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付焰明、樊劲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金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先权、被上诉人黄某某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刘乘航、被上诉人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定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岳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本案中征收的房屋系岳某某家庭共有,岳某某亦按照该协议领取了房屋补偿款,岳某某与岳金国系父子关系,且岳某某将岳金国与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先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退还给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岳某某亦按照该协议领取了房屋补偿款,并将房屋交给被上诉人的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予以拆除。故被上诉人的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基于上述事实有理由相信岳某某能够代表房屋全体所有人处理征收事宜,故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岳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2、原判程序是否违法。一审法院送达给岳金国开庭传票签发人陈剑锋,因陈剑锋系黄某某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其签发诉讼文书系其履行职务职责,本案参加开庭和合议庭合议的组成人员与判决书上署名是一致的,岳金国提出其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岳国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岳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本案中征收的房屋系岳某某家庭共有,岳某某亦按照该协议领取了房屋补偿款,岳某某与岳金国系父子关系,且岳某某将岳金国与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先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退还给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岳某某亦按照该协议领取了房屋补偿款,并将房屋交给被上诉人的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予以拆除。故被上诉人的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基于上述事实有理由相信岳某某能够代表房屋全体所有人处理征收事宜,故黄某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岳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2、原判程序是否违法。一审法院送达给岳金国开庭传票签发人陈剑锋,因陈剑锋系黄某某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其签发诉讼文书系其履行职务职责,本案参加开庭和合议庭合议的组成人员与判决书上署名是一致的,岳金国提出其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岳国金负担。

审判长:张焱奇
审判员:傅焰明
审判员: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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