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岳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岳某某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0元,合计诉讼费2,33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陈仙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