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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周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岳某某的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坤,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周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4日15时许,徐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富裕县富裕镇中心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富裕镇妇幼保健院门前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驾驶的吉C×××××号小型面包车相刮,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徐某车辆乘员即原告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富裕县交警大队依法处理并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富裕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经诊断为额部裂伤。现对原告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但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和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岳某某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丽
审判员 夏保贵
审判员 张红

书记员: 李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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