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
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李占岭(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贾有民(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
原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占岭,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有民,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交纳97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交纳97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志芳
书记员:崔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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