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化宝,男,系原告之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泉北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4层东。负责人:魏艳菊,该公司经理。
岳某某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岳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岳某某负担。
书记员: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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