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
张宇(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
孙卫某
郗红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原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卫某。
委托代理人郗红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孙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孙卫某及委托代理人郗红雷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本案结合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确认被告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诉请超过法定一年诉讼时效,本案结合证据情况,确认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因唐山市协和医院对原告因本案所受伤情进行诊疗,故原告因本案所受事故住院治疗终结出院的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出院,后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被评定为拾级伤残,故本案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伤害诉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于2012年10月31日,其于2015年5月29日提起诉讼,其诉请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故本案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本案结合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确认被告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诉请超过法定一年诉讼时效,本案结合证据情况,确认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因唐山市协和医院对原告因本案所受伤情进行诊疗,故原告因本案所受事故住院治疗终结出院的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出院,后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被评定为拾级伤残,故本案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伤害诉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于2012年10月31日,其于2015年5月29日提起诉讼,其诉请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故本案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李杭泽
审判员:李栋
书记员:杜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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