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居民,住。委托代理人:马永林,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委托代理人:孟凡宝,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闫大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8日立案。2018年8月2日,原告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2元。原告岳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志玉
书记员: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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