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鸡泽县人,现住武安市。
法定代理人:岳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鸡泽县人,现住武安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鸡泽县人,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增霞,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法定代理人:杨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亮,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某1与被告杨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岳某1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1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岳某1负担。
审判员 张少华
书记员: 王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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