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
李森林(赤城正阳法律服务所)
赵某
李树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龙门所镇杜家窑村村民委员会
宋志国(赤城县白河法律服务所)
原告岳某。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正阳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李树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龙门所镇杜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龙门所镇杜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陈世忠。
委托代理人宋志国,赤城县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岳某与被告赵某、赤城县龙门所镇杜家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雪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树峰、被告赤城县龙门所镇杜家窑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系赤城县龙门所镇代家沟村村民,张兆恒系赤城县龙门所镇杜家窑村村民,二人分属两个独立的村委会集体,双方协商换种部分各自承包地,未经双方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并文字备案,其私自协商换种部分各自承包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保护;原告岳某要求被告赤城县龙门所镇杜家窑村村民委员会补偿青苗、化肥等费,因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岳某又未能提供索赔数额的法律依据,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系赤城县龙门所镇代家沟村村民,张兆恒系赤城县龙门所镇杜家窑村村民,二人分属两个独立的村委会集体,双方协商换种部分各自承包地,未经双方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并文字备案,其私自协商换种部分各自承包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保护;原告岳某要求被告赤城县龙门所镇杜家窑村村民委员会补偿青苗、化肥等费,因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岳某又未能提供索赔数额的法律依据,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判长:庞雪峰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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