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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李某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岳某某
张伟(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
李某七

原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七。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李某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李某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时间内偿还借款,被告未依约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七返还原告岳某某借款220000元整。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李某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时间内偿还借款,被告未依约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七返还原告岳某某借款220000元整。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李某七承担。

审判长:杨家朋
审判员:李萍
审判员:鄂丽芹

书记员:高大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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