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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建华与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岳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西县人,农民,现住该村。被告: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轴承工业园区(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根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退回原告购被告的蓝某系列电动汽车六辆,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06,600元。事实与理山:2017年11月4日岳建华与被告签订蓝某汽车经销协议,明确规定乙方要求未销售的车辆,不限期全部退回(蓝某电动汽车)各种车型,并全额退车款给乙方,致使乙方在2017年11月28日在甲方处购得蓝某电动车系列6辆(详见发票)共计106,600元。乙方进车后,搞了很多促销方式,且零利润销售均没市场,一直没卖出去,乙方多次前往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交涉该问题,提出按合同约定退回购车款,但河北蓝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未解决。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案涉6台蓝某电动汽车基本情况:LY-290(土豪金、星光银,单价14,500元)3台,LY-290(象柏,单价15,900元)1台,LY-1(宝石蓝,单价18,800元)1台,LY-5(蓝白套色,单价28,400元)1台。
原告岳建华与被告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被告均履行了付款、交货的义务。现原告未能卖出案涉6台电动汽车,原告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蓝某汽车经销合作协议》附加条款第二条的约定向被告主张退还6台电动汽车并被告退还车款退款106,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岳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案涉6台蓝某电动汽车:LY-290(土豪金、星光银,单价14,500元)3台,LY-290(象柏,单价15,900元)1台,LY-1(宝石蓝,单价18,800元)1台,LY-5(蓝白套色,单价28,400元)1台;二、被告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岳建华购车款10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河北蓝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振坡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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