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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延庆、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延庆,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丽,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忠,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福,黑龙江田永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延庆、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8〕黑8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延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丽、上诉人谷某某、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20万元债权已经转让案外人王魁,二上诉人已向王魁进行偿还,故不应再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借条证明二上诉人向其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二上诉人仅以该债权已转让进行抗辩,故可以认定该借款事实的存在。现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20万元借款已经转让的事实,故二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奎
审判员 董力源
审判员 石岩

书记员: 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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