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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国宝与李长文、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国宝。
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文。

上诉人岳国宝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苑淑华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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