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国华
张宏明(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付某
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张良
原告岳国华,女。
委托代理人张宏明,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
被告付某,女。
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90182-0,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东侧00单元01层01-1号。
负责人杨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公司员工。
原告岳国华诉被告杨某某、付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岳国华无法提供被告杨国志、付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国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岳国华无法提供被告杨国志、付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国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
审判长:辛麟
审判员:赵丹阳
审判员:杨永龙
书记员:范星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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