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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蔚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代理人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蔚县西合营镇南场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信,蔚县南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追加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原告岳某诉被告蔚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岳某于2015年10月25日在被告蔚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前的工地上干活受伤,到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蔚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一份,检查报告四份,未提供其他证据。以上事实有证人牛某1、牛某2、岳某证言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仅仅提供了一份诊断证明及四份检查报告而未提供相关票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定远 审 判 员  魏则铭 人民陪审员  张仲德

书记员:王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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