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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双某诉袁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岳双某
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袁某

申请人岳双某。
委托代理人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魏村镇西洪义村2区142号,身份证号码:13062219871018581X。
申请人岳双某与被申请人袁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岳双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二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袁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二辆扣押于清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袁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二辆扣押于清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庞建维

书记员:赵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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