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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赵某某、付永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岳某某
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薛梦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付永生

原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梦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永生。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付永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永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于被告付永生承包的被告赵某某的工地施工,应依法取得劳动报酬。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欠款数额均是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欠条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付永生自被告赵某某处承包工程,又将工程交给原告施工,亦应对原告负责,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庭审中及庭下调解中所述的其与被告付永生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与原告主张给付拖欠工程款的权利无关,应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2000元。
二、被告付永生对被告赵某某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于被告付永生承包的被告赵某某的工地施工,应依法取得劳动报酬。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欠款数额均是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欠条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付永生自被告赵某某处承包工程,又将工程交给原告施工,亦应对原告负责,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庭审中及庭下调解中所述的其与被告付永生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与原告主张给付拖欠工程款的权利无关,应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2000元。
二、被告付永生对被告赵某某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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