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岳某与被告张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送达困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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