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会轻。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
被告马某某,1969年2月28日出售。
被告殷彦彬。
被告郭志刚,隆尧县监狱狱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会轻诉被告梁某某、马某某、殷彦彬、郭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会轻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会轻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会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岳会轻负担。
审判长 赵东胜
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
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
书记员: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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