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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岳某某
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杨某某
赵玉清
董宪刚

原告岳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某。
被告赵玉清。
被告董宪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赵玉清、董宪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信息与实际登记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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