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业坤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鑫,系县长。
被告:时业坤,女,汉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时业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撤回先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院未先予执行的情形下撤回先予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院未先予执行的情形下撤回先予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曾新愚
书记员:赵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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