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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馬瀬嘉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
  申请人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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