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馬瀬嘉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
申请人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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