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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某与吕某爱、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爱。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斌,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江。

上诉人吕某爱因与被上诉人岑某某、陈某、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因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赵 宏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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