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扬,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叶素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红与被告王某、叶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红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某、叶素芬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原告岑红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一号闽发·汉江国际1栋3单元23层1号(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70019704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王某、叶素芬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原告岑红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一号闽发·汉江国际1栋3单元23层1号(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70019704号)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红文 审 判 员 陈志明 人民陪审员 周 艳
书记员:蔡杨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